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
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情况说明
根据《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(试行)》,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指:
1、列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;
2、列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;
3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规定的危险废物;
4、国家和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;
5、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;
6、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物质。
本公司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单位,负责处理省内各类危险废物及吉林市内的医疗废物。为具有针对性的展开调查工作,经资料搜集和分析,结合现场踏勘情况,以场地主要功能区为基础,本公司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质如表1所示。
表1 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质一览表
| 序号 | 类别 | 涉及文件 | 涉及该类别有毒有害物质 | 主要来源 |
| 1 | 列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| 《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》(生态环境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28号) | 汞及其化合物、砷及其化合物、铅及其化合物、镉及其化合物、六价铬化合物 | 废水 |
| 2 | 列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| 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》(生态环境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4号) | 汞及其化合物、砷及其化合物、铅及其化合物、镉及其化合物、 | 废气 |
| 3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规定的危险废物 | 《危险废物名录》(2021年版) | 各类危险废物及吉林市内的医疗废物 | 外来 |
| 4 | 国家和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 | 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(GB36600-2018)》 | 汞及其化合物、砷及其化合物、铅及其化合物、镉及其化合物、六价铬化合物 | 外来 |
| 5 | 列入有限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 |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(第一批:环境保护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83号,第二批:生态环境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47号) | - | - |
| 6 | 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物质 | -- | - | - |
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